严某勇职务侵占案——职责类监守自盗行为的司法认定

争议主题: >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1.18
案由: 参考类型:
裁判机构: 案号:(2021)京0111刑初1413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5-1-226-002】

关键词

刑事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  职务之便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严某勇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将公司库房内古驰、宝格丽、CK、莫杰、范思哲、PRADA、BOSS、万宝龙和浪凡等品牌的香水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出售,后与上述人员分赃。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严某勇处扣押古驰罪爱男士淡香水1000支、卡尔文克雷恩卡雷优淡香水540瓶,现上述物品已经发还被害单位。经认定,涉案品牌香水价值共计人民币78783.98元。

被告人严某勇于2021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严某勇主动向北京某商贸公司退赔人民币6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向法院交纳案款人民币18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京0111刑初141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严某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在案案款中的人民币八千七百八十一元三角五分,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商贸公司,余款折抵本判决罚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严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勇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严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勇主动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不具备主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相对于普通侵占罪、盗窃罪而言,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上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由于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通常就是窃取,很容易会和盗窃罪发生混淆。因被告人能顺利盗卖财产是因为职务便利这一特殊原因,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刑初1413号刑事判决(2022年1月18日)

(刑四庭)

目录
加入备忘录
提示信息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