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争议主题: >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3.25
裁判机构: 案号:(2020)赣民再2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186-001】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 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周某珍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侯某生之妻、余某锋、侯某荣之母周某珍于2017年8月20日与万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了一份《万年县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权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周某珍承包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道路清扫、保洁劳务,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承包经费为96000元,周某珍在承包期内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分配权,但必须严格遵守环卫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环卫所按照道路清扫、保洁检查与考核办法对周某珍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其工作质量差,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周某珍在万年县城街道所承包清扫、保洁的路段从事环卫工作。2018年1月,万年分公司中标取得万年县环卫经营权,2018年3月15日正式接管万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县城街道清扫、保洁业务,并开始运营。从此,周某珍继续从事环卫工作,工资报酬由被告支付,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

万年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6月17日向周某珍发放了四、五月份的工资。2018年5月21日19时30分许,周某珍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保育院门口路段从事环卫作业时,被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8日死亡。周某珍死亡后,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作为周某珍的亲属,多次与万年分公司就周某珍死亡赔偿协商事宜未果。侯某生等三人就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向万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万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万劳人仲字(2018)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查明,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的亲属周某珍于1954年5月6日出生,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赣1129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驳回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的诉讼请求。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赣11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亲属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万年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赣民再2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能否确立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劳动关系的基础在于万年县环卫所与周某珍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万年县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权劳务承包合同书》后,双方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关系。首先,从该合同书的名称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承包合同书”;其次,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周某珍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其自主聘用清扫保洁人员,自主分配劳务报酬,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周某珍并不受万年县环卫所的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再次,签订上述合同书时,周某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万年县环卫所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应该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后,周某珍与万年县环卫所签订合同时,不符合办理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统筹保险的条件。桑德公司接手经营后,为弥补社保机构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为周某珍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因此,认定双方属劳务承包关系,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客观事实。桑德公司承继万年县环卫所的权利义务后取得该县环卫经营权,但其与周某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周某珍与桑德公司的关系仍应根据前述合同书来确认,即为劳务承包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1.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一审: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9民初1838号判决(2018年12月24日)

二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336判决(2019年3月20日)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2号判决(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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