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认定标准——甲棋艺培训中心与何某竞业限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闽03 民终265 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竞业限制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甲棋艺培训中心
被告(上诉人):何某
基本案情
甲棋艺培训中心是经营棋艺信息咨询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9 年2 月22日,甲棋艺培训中心(甲方)与何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 年,自2019 年2 月22 日起至2022 年2 月21 日止;甲方聘用乙方主要从事象棋教学工作;合同终止后乙方三年之内不能在福建省内(包括莆田市)设点开班招生;乙方第一年年薪10 万元,第二年年薪15 万元,第三年年薪16 万元;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之后的3 年内,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模式、学生资料信息、学生收费标准、薪资等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利用公司商业秘密实施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需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公司,约定赔偿金额为10 万元;甲方公司发现乙方有以上兼职行为,有权单方解除本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方如利用公司资源私下为客户提供商业服务,所获得利益为公司收益,公司有权要求乙方交回公司,并可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10 万元。
2019 年10 月8 日,何某以“家里有急事,需要一段时间处理”为由向甲棋艺培训中心提交《辞职报告》,但之后又回到甲棋艺培训中心工作。2020 年5 月26 日,何某以“双方无法就今年薪酬标准达成一致”为由向甲棋艺培训中心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日,甲棋艺培训中心向何某支付工资、押金15300 元,何某出具《收条》。
之后,何某创办乙棋艺学院,在莆田市荔城区设点招生,于2020 年7 月18日开始试营业。原在甲棋艺培训中心处的学生黄某、林某、高某转至何某处学习象棋。2020 年7 月20 日,甲棋艺培训中心就本案诉求向莆田市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莆田市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 月23 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甲棋艺培训中心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 在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甲棋艺培训中心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 甲棋艺培训中心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何某是否已经以行为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其从事竞业限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的缺失及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何某作为象棋老师,能够掌握学员信息、运营模式等对甲棋艺培训中心业务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资料。《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即在莆田市内开班招生,且已有三名学生转至其开设的培训班,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棋艺培训中心为莆田市个体工商户,其主张竞业限制范围为福建省,范围过广,故依法调整为何某自离职起两年内不得在前田市内设点开班。因甲棋艺培训中心未举证具体损失,结合何某的违约程度、时间、工资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 万元。
福建省甫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何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棋艺培训中心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3 万元;
二、何某继续履行其与甲棋艺培训中心于2019 年2 月22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2020年5 月26 日起二年,竞业限制范围为福建省甫田市内);
三、驳回甲棋艺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近年来,竞业限制作为经济主体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及维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的运用愈加广泛。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者何时可以其行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文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但也规定了相应的前提条件。正确理解该条文,对于审理裁判该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对“竞业限制约定”的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存在竞业限制约定,否则不存在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该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必须同时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这一要素,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才能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第二,对“因用人单位原因”的理解。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必须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才能享有解除权。这里的“用人单位的原因”既包括用人单位主观不愿,也包括用人单位客观不能。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支付经济补偿的,则不能运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第三,对“三个月”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见,法律倡导的是用人单位逐月给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被视为迟延履行债务,故而该条文中的“三个月”不仅指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应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断时续,但累计满三个月未支付的情形。
第四,对“未支付”的理解。“未支付”应包括“分文未付”和“未足额支付”。受竞业限制义务影响,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可能无法从事合适的工作以获得理想收入。用人单位在长达三个月时间内未能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可推定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此时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本案双方虽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不符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因双方对经济补偿金额尚未作出协商和确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并不能完全归责于“用人单位原因”,且何某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即从事竞业行为,甲棋艺培训中心在发现后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当时尚未达到“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何某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即便甲棋艺培训中心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延续至超过三个月,但因其他要件未满足,何某仍不能以其行为解除该义务。因此,只有何某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依法确定经济补偿金额后,因甲棋艺培训中心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何某才可以其行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编写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