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A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先后分属不同公司所有的同一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与船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争议主题: > >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10.14
裁判机构: 案号:(2020)鄂民终314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226-001】

关键词

民事 船员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同一船舶

基本案情

张某某诉称:2015年3月9日,张某某到A公司所有的某898(原名某858)货船上工作。2019年2月到A公司999货船工作,一直任船长职务。2018年前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3月下旬A公司突然将张某某解雇,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判令:1.A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双倍工资93500元;2.A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9500元;3.A公司支付赔偿金82125元;4.A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费22363元;5.A公司支付少付的工资2558元;6.A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由。

A公司辩称: 2017年11月24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858轮后将该轮更名为某898轮并办理登记,原船上所有人员均下船,换为A公司的船员。2017年底,张某某找到A公司要求上船,A公司同意其上船,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称其快要退休,故放弃缴纳社保。2019年1月,张某某离开898轮并转到首翔999轮任职。2019年3月23日,A公司将首翔999轮出售,并通知首翔999轮的船员下船并另行安排工作。之后,A公司数次通知张某某到其他轮船任职,张某某均拒绝。张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日。张某某因自身原因离开A公司,A公司已经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张某某到B公司所属某858轮上任职船长。2017年11月24日,B公司将某858轮转让给A公司。A公司进行了所有权登记,并将船名更名为某898。2018年1月1日,张某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A公司雇请张某某担任某898轮的船长,工资总额为8000元/月,合同的期限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大致如上。同年2月3日,A公司安排张某某到首翔999轮上任职船长。

3月23日,A公司的股东赖贵安上船指示:让首翔999轮的全体船员下船,让某898轮的船员到首翔999轮,并将首翔999轮船员的工资发到3月31日。7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张某某退休。

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2019)鄂72民初1446民事判决:一、A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25125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某以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其在B公司工作年限应与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等为由,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鄂民终3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张某某在A、B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连续计算。本案中,张某某认为用工主体从B公司变为A公司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从而要求将其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到在A公司工作的年限。本案中,张某某与A公司分别于2018年及2019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就工资组成、职务等进行了约定。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B公司与A公司系两家独立的企业法人,张某某与B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个人转账记录及船员服务簿不足以证明其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受B公司安排。张某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并非一直在某898轮工作,而是根据A公司安排,先后在某898轮及某999轮上任职。张某某主张B公司与A公司系关联企业,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其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若两家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船员在先后归属两家公司的同一船舶上工作,但并未与前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与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受前一公司安排,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

一审: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14日)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314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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