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 本职工作 职务发明 专利权归属
基本案情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2日,在该公司成立之初,沈某从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将劳动关系调转过来,中间在2012年度内曾离职,2014年又回到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直到2018年12月退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沈某曾与工作单位签订多份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9月25日,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三次续签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该公司安排沈某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并标注有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书。2012年度沈某曾离职,回归该公司后,于2014年7月16日与该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经续签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16日,沈某与该公司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7日。该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该公司安排沈某在副总工程师岗位,从事富氧开发及研究工作,并标注合同附件有聘任协议书,其他事项约定详见聘任协议书。《聘任协议书》主要约定:沈某作为乙方,岗位职责负责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甲方富氧技术团队培养工作。聘期内乙方的责任:1.负责甲方富氧助燃项目的技术开发及应用,以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富氧技术开发及应用;2.负责甲方1到2人的富氧技术开发及市场应用人才培养和建设,使其基本达到独立开发富氧项目开发能力;3.负责聘期内所实施富氧项目的实施、跟踪、保障及以往富氧项目的维护,确保公司声誉;4.聘期内申报通过审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奖项、专利及发明,原则上归甲方。知识产权及保密:在乙方聘期内,乙方参与或主持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在聘期内和到期后的二年后,对其所获知的甲方机密资料严格保密,除履行正常职责的需要外,不使用和复制机密资料,不私自向任何人或组织透露、传播。该协议对保密资料等进行了具体约定。2018年12月9日,沈某与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继续聘任协议书》,岗位是富氧助燃技术顾问,承担甲方指派的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应用工作,岗位职责:承担甲方指派的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应用工作;继续完成某石化、太某集团、台湾等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签署和实施;甲方富氧技术团队培养工作。该协议还对薪酬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聘期内乙方的责任、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奖金、绩效考核、知识产权及保密的约定同前。2020年1月1日,沈某再次与该公司签订《继续聘任协议书》,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除基本薪酬为6000元/月之外,其他与前份协议约定一致。2006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本年度富氧合同额(包括买膜)63.33万元,已到款62.03万元;经多方合作成功开发了一套用于小型燃煤锅炉的富氧助燃装置并成功使用,经油田节能监测站测试,平均节煤率高达29.7%;……为2007年富氧推广进行广泛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编写了三篇论文分别发表在《石油工程建设》等刊物上。
2018年5月21日,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号为201810488723.X,专利权人为沈某,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2020年2月21日,现处于有效状态。该发明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提及的CN97104465.X发明专利,即专利号为ZL97104465.X、名称为“一种工业加热炉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发明人包括沈某等7人,专利权人为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1997年6月9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20年。
专利号为ZL201120337590.X、名称为“用于燃煤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亦是以ZL97104465.X发明专利为背景技术的专利权。发明人包括沈某等3人,专利权人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9月9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10年。
专利号为ZL201120337605.X、名称为“用于燃气或油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同样是以ZL97104465.X发明专利为背景技术的专利权。发明人包括沈某等3人,专利权人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9月9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10年。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还享有相关联的专利号为ZL201220706900.X、名称为“膜分离富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包括尹某等3人,专利权人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20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10年。
2012年3月,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用于燃油窑炉综合节能减排的膜法富氧助燃系统开发项目获2010-2011年度“中国膜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完成人包含沈某、尹某、魏某等9人。
由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尹某、沈某共同撰写的《膜法富氧助燃技术用于节能减排》文章,于2013年2月刊登在《膜科学与技术》2013年第1期中。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膜法富氧助燃集成系统相关技术开发合同等,载明研究开发方联系人或者项目联系人沈某。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辽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涉案专利归属于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二、驳回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沈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8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137号民事裁定: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系沈某在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提出的专利申请。根据涉案专利的记载可见其属于增氧助燃技术,与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技术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沈某与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数份劳动合同均约定沈某担任该公司副总工程师,从事富氧开发及研究工作,合同附件《聘任协议书》亦约定沈某负责该公司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因此富氧助燃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作应属于沈某在该公司的本职工作任务。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沈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沈某从事富氧助燃相关技术开发工作的事实。沈某在再审申请书中也认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富氧助燃项目组就他一人,没有其他研发人员。沈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要结合当事人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成果以及本职工作的内容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性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2021年1月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67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25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37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