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情形下职务发明奖励金额的酌定——杨某诉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05
裁判机构: 案号:(2021) 渝05 民终4413 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3 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案例36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 渝05 民终4413 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被告(上诉人):建设公司

 

基本案情

2012 年8 月27 日,杨某与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从事技术管理类工作。建设公司的《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 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 万元,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5万元,省部级工法每项奖励3 万元;第八条规定,同一项目多次获得不同级别的同类奖项,按最高级别计发奖金但不重复计奖;第十三条规定,经(集团)经营班子按本办法审定应兑现的创优专项奖励,均须拟定分配方案,即项目部按奖励金额的70% ,公司相关部门按奖励金额的20% ,相关分支机构按奖励金额的10%进行分配。

2013 年至2015 年期间,建设公司获得三项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建设公司,发明人为杨某等数人;建设公司获得五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建设公司,发明人为杨某等数人;建设公司获得重庆市市级工法证书四份,建设公司为完成单位之一,主要完成人为杨某等人;建设公司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一份,完成单位为建设公司,主要完成人为杨某等人。杨某确认前述专利及工法是团队共同发明完成,并非其个人发明完成。

因与建设公司就工资及创优创新专项奖励产生争议,杨某于2019 年12 月27 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创优创新专项奖励72 万元(发明专利3 个× 10 万元/个+实用新型5 个×5 万元/个+国家级工法1 个×5 万元/个+省部级工法4 个×3 万元/个)。

 

案件焦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具体规定发明人应得的职务发明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职务发明奖励的具体发放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根据该公司《创优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总数额、部门的分配比例、发明人或者工法完成人的个数等因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建设公司应向杨某支付的奖励数额。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工法奖励合计29000 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规定了职务发明的奖励标准和分配方式,但随着当前科技研发对智力和人力整合的现实需要,职务发明大多由多人合作完成,而规章制度往往仅对团队应得的奖励进行了规定,并未具体规定每个发明人应得的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具体奖励数额,当前的法律对此没有给予明确的指引,只能酌情确定数额,赋予了裁判者自由裁量空间,也成了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本案遵循“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原则,将发明专利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发明人的贡献程度、发明人的岗位以及发明与岗位职责的关联性,作为确定职务发明奖励数额的考量因素。

首先,在确定给予发明人的合理报酬数额时,应优先考虑发明创造给用人单位创造的经济价值,如直接实施所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利用发明节约的生产成本,以及间接实施产生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等费用。其次,现代的技术发明越来越依靠多个发明人组成的团队合作完成,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也应当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在计算奖励和报酬时,先计算全体发明人应当获得的总奖励金额,再依据每个发明人在团队中的作用确定各自的贡献比例,尤其需要重视主要发明人的作用。此外,职务发明是否在发明人本职工作范围之内,是否得到发明人的岗位经验、业务知识及用人单位的技术和财力的支持也是需要考虑的要素。

本案中,建设公司的规章制度虽未具体规定每个发明人应得的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式,但依据现有规定可以计算出职务发明及工法创造团队集体可以获得的总奖励金额,此时约定优先原则依然有效,不能直接使用法定最低标准来确定职务发明的奖励金额。在职务发明及工法创造团队集体可获得的总奖励金额可以确定的情形下,需要重点考量杨某作为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本案通过专利发明人的署名顺序推测杨某在研发中的贡献程度,对部分项目在法定金额之上予以主张;难以确定贡献程度的,参照法定金额予以确定。

本案从公平合理这一核心价值出发,结合具体案情及日常生活经验,以当事人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奖励总金额及分配比例为计算基础,参照法定的奖励数额,将职务发明中的主客观因素,包括发明人的个数、发明人在专利研发中所作的贡献程度等纳入影响奖励数额认定的考量因素,最终确定单位应支付给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数额。本案生效裁判对于约定不明情形下职务发明奖励金额的酌定标准提供了一定的裁判思路。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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