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吉林省)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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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 |
---|---|
五级 | 1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六级 | 14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七级 | 11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八级 | 9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九级 | 7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十级 | 5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地方政策法规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