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四川省)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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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60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48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26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10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1)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2)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3)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

地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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