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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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非职业病) | 支付标准(职业病) |
---|---|---|
一级 | 35个月本人工资 | 45.5个月本人工资 |
二级 | 32个月本人工资 | 41.6个月本人工资 |
三级 | 29个月本人工资 | 37.7个月本人工资 |
四级 | 26个月本人工资 | 33.8个月本人工资 |
五级 | 22个月本人工资 | 28.6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 | 19个月本人工资 | 24.7个月本人工资 |
七级 | 15个月本人工资 | 19.5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 | 12个月本人工资 | 15.6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11.7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 | 6个月本人工资 | 7.8个月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非职业病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地方政策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