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安徽省)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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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安徽省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4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 34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2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 15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1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5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地方政策法规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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