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山东省)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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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山东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3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 3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2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 1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8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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