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广东省)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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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上述“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50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40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5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4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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