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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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 |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地方政策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