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海南省)
海南省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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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上述“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 |
---|---|
五级 | 40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 | 30个月本人工资 |
七级 | 20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 | 12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按本办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截止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地方政策法规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