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海南省)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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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上述“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40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30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20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12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9个月本人工资

按本办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截止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地方政策法规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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