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湖南省)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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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3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30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15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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