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甘肃省)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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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 |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