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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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西藏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25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 21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1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 13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11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 7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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