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辽宁省)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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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2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六级 24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七级 20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八级 1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九级 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十级 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地方政策法规

  •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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