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辽宁省)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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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 |
---|---|
五级 | 2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六级 | 24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七级 | 20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八级 | 1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九级 | 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十级 | 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地方政策法规
-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