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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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离岗前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 |
---|---|
五级 | 1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六级 | 14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七级 | 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八级 | 10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九级 | 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十级 | 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