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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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离岗前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1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六级 14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七级 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八级 10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九级 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十级 6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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