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吉林省)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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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非职业病) 支付标准(职业病)
五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23.4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20.8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16.9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14.3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11.7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9.1个月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非职业病的标准基础上增加30%)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地方政策法规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地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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