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吉林省)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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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吉林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非职业病) | 支付标准(职业病) |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23.4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20.8个月本人工资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16.9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14.3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11.7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9.1个月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非职业病的标准基础上增加30%)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地方政策法规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