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青海省)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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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14

精简回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具体计发标准为: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五级 15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13.5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0.5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5个月本人工资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地方政策法规

  •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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