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限和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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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二倍工资的规定非常简单,并未规定明确的计算方式。对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需注意部分地区根据二倍工资的支付情形区分规定了相应的支付期限;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部分地区认为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部分地区认为应按应得工资作为基数。
部分地区的裁判口径摘要如下:
一、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限
地区 | 地方性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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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第三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
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1条第(1)、(3)、(4)款: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未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对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 |
陕西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第(1)-(3)款:“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天津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 12.【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13.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4.【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15.【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
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地区 | 地方性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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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第一条第3款:“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
天津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
浙江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9.08.21 发布)》第47条:“4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所得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报酬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深圳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七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
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1条第(5)款第一项:“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第55条第(3)款:“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