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至何时届满?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绝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均认可二倍工资不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于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各地有不同的观点,上海市等地区认为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天津市则按照不同支付情形区分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
部分地区的裁判口径摘要如下:
地区 | 地方性法规政策 |
---|---|
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第一条第2款:“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
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
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第四条:“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
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1条第(5)款第二至四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
陕西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第4款:“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
天津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2条、第14条和第15条:“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