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上海市)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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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在上海地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代通金,也无需向劳动者承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地方案例
案号:
【案情简介】崔某于2018年5月30日进入中英分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19年5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29日,中英分公司向崔某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崔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中英分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不续签合同的代通金等。
【裁判结果】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金。
【裁判观点摘要】代通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中英分公司无需支付代通金。
案号:
【案情简介】马某于2007年2月28日经劳务派遣进入伊顿盛士达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0月25日,伊顿盛士达公司通知马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马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伊顿盛士达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观点摘要】至于马某主张的伊顿盛士达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期满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马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伊顿盛士达公司系合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马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