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但因法定延续情形而使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在法定延续情形消失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劳动合同期满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法定情形延续,而使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在法定延续情形消失时,大部分地区(比如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等)均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少数地区(比如上海市)认为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部分地区裁判口径摘要如下:
地区 | 地方性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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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沪高法〔2009〕73号】:“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
天津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48条:“17.【特殊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使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第五条:“五、劳动合同期满,但因特殊情形延续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能否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