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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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2.20

精简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前述情况下,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连续计算,因此本问题在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详见以下争议观点,用户可点击页面上方选择地方实务查询地方司法实践: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连续计算

【观点解析】该类地区认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属于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类案地区】北京市、广东省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不连续计算

【观点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连续计算。

【类案地区】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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