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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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4.05.21

精简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般要求对涉案信息进行鉴定,以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1. 涉案信息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方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 【判断时点】: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

【判断标准】: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可认定为公众知悉的情形】:

(1)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特别说明】: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果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时点和标准,也可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 【判断标准】: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特别说明】: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也可能具有商业价值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采取措施时点】: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

【判断标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

【常见可认定的情形】:

(1)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   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   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   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1. 商业秘密内容一般包含:
技术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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