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般要求对涉案信息进行鉴定,以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 涉案信息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方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 | 【判断时点】: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
【判断标准】: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可认定为公众知悉的情形】: (1)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特别说明】: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果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时点和标准,也可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有商业价值 | 【判断标准】: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特别说明】: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也可能具有商业价值 |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采取措施时点】: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
【判断标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 【常见可认定的情形】: (1)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 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 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 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
- 商业秘密内容一般包含:
技术信息 |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
经营信息 |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