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如何认定员工存在竞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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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用工方式:
最近审阅日期:2022.11.22

精简回答

审查劳动者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1. “同业”的审查:

同业的竞争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参考但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还可以通过实际产品与服务的调查、企业官网宣传或其他登记资料、共同供应商或客户的证言来综合考量。如案例一中,虽然A公司与B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均不含传感器的生产与销售,但是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甄别,确认两公司均实际生产和销售传感器等事实,最终认定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1. “竞业”的审查:

员工直接入职或者投资同业单位的情况可通过用工登记、税费缴费情况(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据查明。对隐蔽性竞业行为的事实认定,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会注意用人单位的取证难度。在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宜适时公开心证,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举证证明员工存在竞业行为的事实,抑或要求员工就其存疑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继而根据盖然性的标准对法律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审理中,法院宜科学衡定当事人与涉案证据的距离远近,妥善处理举证责任与示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灵活运用调查令及依职权调查等审查手段,及时固定证据和正确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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