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失赔偿?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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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向前员工就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主张赔偿损失。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的主张很难被法院支持,主要有以下两个难点:
- 用人单位需证明案件所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员工有接触该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员工存在泄露所涉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大多数案件中,用人单位均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前述要点,导致法院认为涉案信息并非商业秘密,或员工不存在违反保密信息的行为。
- 用人单位还需证明因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法院往往认为员工属于支付能力较弱的一方,而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本应承担经营风险。因此,法院往往会结合员工的工资水平、员工的获利情况、员工违约的恶意程度综合裁量赔偿标准,但是过往案例中仲裁员和法官往往会将赔偿金额酌定在较低的标准。
提请注意,如果劳动者侵害商业秘密的情节非常恶劣,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过程中还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