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向用人单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当返还税前款项还是税后款项?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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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22

精简回答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是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退还申请的主体(用人单位和员工哪一方可以提起申请)和退还的对象(退还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还是员工)。

经检索近年案例,绝大多数法院均仅支持员工返还税后金额,仅有少数法院支持员工返还税前金额,典型案例如下:

法院 案号 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民申4959号 【税后】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还应返还其已代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再审申请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故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一、二审判决仅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税后金额17051.2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3民终18282号 【税后】因协议并未约定补偿金60万元为税前还是税后,诚如被上诉人所称,60万元系“税前”,则该60万元并非上诉人“可获得的竞业补偿”,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上诉人的实际所得一定少于60万元。仲裁裁决按照上诉人实际所得补偿金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依法确认。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1民终14824号 【税前】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所得人、支付单位仅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李文亮要求仅按税后金额承担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义务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对于员工退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由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经审核符合退还税款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把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应税款退还至用人单位账户。具体实践还需咨询当地税务机构。

全国性政策法规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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