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是否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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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但是,《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并无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国境内进行就业的外籍人士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