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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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4.06.26

精简回答

关于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但不当然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具体如下:

一、外国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外国人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三、社保互免协议

根据《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第三款,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截止目前,我国与十一个国家签订的社保互免协定已经生效实施,包括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日本、塞尔维亚、卢森堡。

全国性政策法规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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