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认定?(北京市)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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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用工方式:
最近审阅日期:2024.04.08

精简回答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二、办理条件 正常退休条件为: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女职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5岁。”

如上规定,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但是,人社部门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

结合北京市近年案例,北京裁判机构在认定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时会参考以下材料:

1. 个人历史档案中的“工人/干部”,比如:(2015)二中民终字第12803号;

2. 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实际工作内容,比如:(2021)京民申4468号、(2022)京01民终778号;

3.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中显示的员工身份信息,比如:(2021)京02民终11871号。

 

地方政策法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地方案例

(2015)二中民终字第12803号

【裁判观点摘要】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可查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人社部对外公示的文件中均表述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技术)年满55周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75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保利影业公司主张党利在50周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举证证明党利在退休前为工人岗。经查询党利的档案及劳动合同,党利最初入职北京电表厂时,是以招工方式进入,其身份及岗位可认定为“工人”。其调入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工作后,当时形成的多份文件中均显示其岗位为清欠办干事、办事员、三级科员、干部等,其亦曾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进行年度考核,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在为党利开立社保账户时填写的身份信息为“干部”。可见在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工作时,其身份及岗位已经难以判断为“工人”。进入保利影业公司工作后,其先后担任出纳及办公室行政人员,如此岗位亦难以与“工人”身份及岗位相匹配。因此,保利影业公司以党利为工人身份,应当在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保利影业公司以党利属于“非管理岗”为由主张党利在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京民申4468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邢军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个人档案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依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邢军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综合邢军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认定中兴公司因邢军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邢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2)京01民终778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院认为,……讯风光公司上诉称刘永霞不符合干部身份,其应当50岁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和讯风光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刘永霞出具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6年4月11日,当时刘永霞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多。但是,依据相关规定,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不是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而是按照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永霞是否符合干部身份不影响判断其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载明,刘永霞的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其属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因此刘永霞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为55周岁。故讯风光公司所持刘永霞并非干部,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1)京02民终11871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陈宇红的法定退休年龄;关于认定当事人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及法定退休年龄认定的程序问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二、办理条件 正常退休条件为: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女职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5岁。一审中,陈宇红根据其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岗位职责等证明其职位为管理岗位,其向戴耐德公司就退休年龄提出异议具备合理依据,戴耐德公司在收到其异议的情况下,未对陈宇红的具体工作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予以积极核实及回应,仅依据其身份信息而认定其年满50周岁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戴耐德公司亦未向社保局提交过陈宇红的岗位信息,应承担不利后果。陈宇红提交的2020年10月12日的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显示其身份信息由“无”变更为“干部”,亦可佐证戴耐德公司以其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戴耐德公司以陈宇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陈宇红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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