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认定?(江苏省)
江苏省
精简回答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在实践中,干部和工人身份区别于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
(一)如何认定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
结合江苏省相关地方政策和近年案例,归纳如下:
1. 优先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岗位目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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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 仲裁和法院一般优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如果案涉岗位在用人单位备案的岗位目录中不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则将认定案涉岗位不属于管理技术岗位。(比如:(2019)苏行终991号、(2018)苏01行初711号)
-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2.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并备案岗位目录的,再进一步根据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岗位职级的规定或双方约定等材料综合判断岗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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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并本案岗位目录,但是有其他关于岗位职级的内部管理规定的,法院可能会采纳该内部管理规定作为确定岗位性质的依据。(比如:(2020)苏行终1708号)
-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并本案岗位目录,但是有其他书面材料(岗位说明书、任命书、退养协议、人事档案等)可以显示对岗位性质的确认,法院可能会采纳该书面材料作为判断依据。(比如:(2021)苏09民终6961号)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特殊情形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的,从其特殊规定:
1. 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2.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地方政策法规
-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地方案例
【裁判观点摘要】虽江苏邮储银行未按照苏劳社险[2003]8号文的规定确定、公布以及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因王静与江苏邮储银行对830号文系江苏邮储银行就岗位职级问题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不持异议,故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王静所在的上述两工作岗位均不属于管理岗位;依据83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王静2017年1月被聘任的市场拓展二部经理岗位虽可以认定为专业类岗位,但其在45周岁前和45周岁后所在工作岗位亦不属于830号文中所明确的技术岗位。据此,省人社厅审批同意王静年满50周岁退休符合上述规定。
【裁判观点摘要】上诉人后虽担任丰业公司子公司丰泰公司会计,但丰业公司未认定过管理或技术岗位,也未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上诉人既非干部身份,也没有被单位聘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其作为女工人,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摘要】《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由以上相关规定可以明确:1.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因所在岗位不同分为50周岁和55周岁两种情况。2.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根据用人单位申报备案情况对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予以确认。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施红林能否在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取决于海港港口公司是否确定了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是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备案,最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备案情况对施红林的退休年龄及能否办理退休手续进行确认,而非由海港港口公司直接予以确认。而海港港口公司曾经任命施红林为商务部副经理(中层副职),后又与施红林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并以内部退养协议为依据认为施红林退出中层副职岗位,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施红林的岗位进行变更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导致双方就退休年龄产生争议,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在此情况下,海港港口公司无权直接认定施红林法定退休年龄系50周岁,因此其以施红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之终止劳动关系,亦无法律依据。
【裁判观点摘要】本案中,从许亚勤的档案看,许亚勤原为操作工,后为办公室事务员,其所在单位从未将其从事的办公室事务员确认为管理技术岗位,许亚勤档案中也没有单位认定其为管理技术岗位人员的材料。因此许亚勤认为其应年满55周岁退休没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