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和第二款明确规定的违约违法行为,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和第二款明确规定的违约违法行为,则用人单位是否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详见以下争议观点,用户可点击页面上方选择地方实务查询地方司法实践:
1. 绝大部分地区认为: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和第二款明确规定的违约违法行为,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观点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旨在说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情形,不涉及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致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和第二款明确规定的违约违法行为,实质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出辞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类案地区】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2. 少数地区认为: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和第二款明确规定的违约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观点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工伤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类案地区】重庆市、湖南省、贵州省、辽宁省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