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录用通知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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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4.04.15

精简回答

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并引发争议的,一般有两类情形:(1) 录用通知有约定某事项,但劳动合同对该事项没有约定;或(2) 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对某事项均有约定,但约定内容不一致。

在实践中,裁判机构一般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录用通知中条款的效力:

1. 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中是否约定了“效力保留条款”

如果约定了“效力保留条款”,比如:“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中 第X 条款仍有效”,由此产生的条款冲突,通常认为双方已经合意确认录用通知中的相关条款有效。

2. 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中是否约定了“效力替代条款”

如果约定了“效力替代条款”,比如:“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自动失效”,那么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实践中通常认为录用通知约定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如果没有约定“效力替代条款”,在第(1)种情形下,裁判机构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的磋商情况综合判断,通常认为录用通知的内容仍然有效;在第(2)种情形下,通常认为劳动合同效力优先于录用通知效力,除非与实际履行情况相悖。

3. 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情况

如果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情况符合录用通知的约定,通常会认为录用通知的约定仍然具有约束力。即使是在第(2)种情形下,裁判机构也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双方已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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