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吉林省)
吉林省
精简回答
一、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2月1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吉林省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执行,具体如下:
档次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实行地区 |
---|---|---|---|
1 | 1880 | 19 | 长春市区 |
2 | 1760 | 18 | 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 |
3 | 1640 | 17 |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 |
4 | 1540 | 16 | 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 |
备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剔除项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吉林省当地法规政策并未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吉林省司法机构倾向于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工资,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比如:(2022)吉01民终7172号、(2022)吉03民终378号。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历史记录
提请注意,各档次对应的实行地区会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变化而调整,如需了解具体实行地区在过往调整期间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根据列表中的文号查询对应期间的详细列表。
执行日期 | 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文号 |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
2021/12/01 | 1880 | 1760 | 1640 | 1540 | 19 | 18 | 17 | 16 | 吉政函〔2021〕69号 |
2017/10/01 | 1780 | 1680 | 1580 | 1480 | 17 | 16 | 15 | 14 | 吉政函〔2017〕97号 |
2015/12/01 | 1480 | 1380 | 1280 | 13.5 | 12.5 | 11.5 | 吉政函〔2015〕102号 |
地方政策法规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地方案例
(2022)吉01民终7172号
【裁判观点摘要】2021年12月1日起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2022年1月高新房地产给杜雪应发工资为2327.27元,扣除养老保险560元、医保98.33元、失业保险21元、住房公积金491元,实发工资为1156.94元,2022年2月高新房地产给杜雪应发工资为2301元,扣除养老保险560元、医保72.06元、失业保险21元、住房公积金491元,实发工资为1156.94元,因此2022年1月-2月高新房地产并不拖欠杜雪工资。
(2022)吉03民终378号
【裁判观点摘要】最低工资标准应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故雷玉军实际收到的工资与天成公司代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总和大于合同约定的1580元,故本院对天成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该部分差额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