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安徽省)
安徽省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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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一、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3月1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皖政办秘〔2023〕2号】,安徽省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3月1日执行,具体如下:
档次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实行地区 |
---|---|---|---|
1 | 2060 | 21 | 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
2 | 1930 | 20 | 淮北市区,宿州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安庆市区 |
3 | 1870 | 19 | 亳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霍山县、叶集区,当涂县,南陵县,广德市、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宿松县 |
4 | 1780 | 18 | 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
备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剔除项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条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条,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提请注意,原《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根据2022年1月13日起实施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条,前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其中附件注释明确安徽省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在2022年1月13日之前,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2022年1月13日之后,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历史记录
提请注意,各档次对应的实行地区会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变化而调整,如需了解具体实行地区在过往调整期间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根据列表中的文号查询对应期间的详细列表。
执行日期 | 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文号 |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
2023/03/01 | 2060 | 1930 | 1870 | 1780 | 21 | 20 | 19 | 18 | 皖政办秘〔2023〕2号 |
2021/12/03 | 1650 | 1500 | 1430 | 1340 | 20 | 18 | 17 | 16 | 皖政办秘〔2021〕102号 |
2018/11/01 | 1550 | 1380 | 1280 | 1180 | 18 | 16 | 15 | 14 | 皖政办〔2018〕45号 |
地方政策法规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条第(三)项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