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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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4.16

精简回答

一、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3月1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执行,具体如下:

档次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实行地区
1 1810 17.5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
2 1580 15.3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
3 1430 14 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备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剔除项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1月1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解读》,其中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历史记录

提请注意,各档次对应的实行地区会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变化而调整,如需了解具体实行地区在过往调整期间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根据列表中的文号查询对应期间的详细列表。

执行日期 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文号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2020/03/01 1810 1580 1430 17.5 15.3 14 桂政发(2020)1号
2018/02/01 1680 1450 1300 16 14 12.5 桂政发(2018)6号
2015/01/01 1400 1210 1085 1000 13.5 11.5 10.5 9.5 桂政发〔2015〕13号

地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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