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湖北省)
湖北省
精简回答
一、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9月1日)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湖北省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执行,具体如下:
档次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实行地区 |
---|---|---|---|
1 | 2010 | 19.5 |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 |
2 | 1800 | 18 |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
3 | 1650 | 16.5 |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都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
4 | 1520 | 15 | 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南漳县,保康县,宜城市,谷城县;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沙洋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烯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
备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剔除项
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74号】第十条,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 加班加点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湖北省没有省级的法规政策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1年7月23日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湖北省的司法实践也倾向于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比如:(2020)鄂01民终4404号、(2017)鄂民再398号、(2016)鄂03民终417号。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历史记录
提请注意,各档次对应的实行地区会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变化而调整,如需了解具体实行地区在过往调整期间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根据列表中的文号查询对应期间的详细列表。
执行日期 | 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文号 |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
2021/09/01 | 2010 | 1800 | 1650 | 1520 | 19.5 | 18 | 16.5 | 15 | 鄂政办发〔2021〕33号 |
2017/11/01 | 1750 | 1500 | 1380 | 1250 | 18 | 16 | 14.5 | 13 | 鄂政发〔2017〕44号 |
2015/09/01 | 1550 | 1320 | 1225 | 1100 | 16 | 15 | 14 | 12.5 | 鄂政发(2015)49号 |
地方政策法规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74号】第十条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武人社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方案例
(2020)鄂01民终4404号
【裁判观点摘要】劳动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这一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和个人缴纳公积金。
(2017)鄂民再398号
【裁判观点摘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该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中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该测算办法明确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了最低工资范围。因此,最低工资不应包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但应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计算吴汉敏的工资收入时将吴汉敏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计算在内并无不当。
(2016)鄂03民终417号
【裁判观点摘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中,已经包含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法律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剔除的部分中亦不包含该部分费用,故徐兰香的该部分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