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
辽宁省
精简回答
一、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1月1日)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宁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执行,具体如下:
档次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实行地区 |
---|---|---|---|
1 | 1910 | 19.2 | 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
2 | 1710 | 17.2 | 抚顺市市(区);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丹东市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营口市;辽阳市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盘锦市; |
3 | 1640 | 16.5 | 沈阳市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
4 | 1580 | 15.9 | 抚顺市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本溪市本溪县、桓仁县;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辽阳市辽阳县、灯塔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
5 | 1420 | 14.3 | 锦州市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葫芦岛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 |
备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剔除项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劳动定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辽宁省当地法规政策并未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辽宁省司法机构倾向于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工资,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比如:(2021)辽01民终13048号)、(2021)辽02民终6201号。】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历史记录
提请注意,各档次对应的实行地区会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变化而调整,如需了解具体实行地区在过往调整期间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根据列表中的文号查询对应期间的详细列表。
执行日期 | 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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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
2021/11/01 | 1910 | 1710 | 1580 | 1420 | 19.2 | 17.2 | 15.9 | 14.3 | 辽人社发〔2021〕13号 |
2019/11/01 | 1810 | 1610 | 1480 | 1300 | 18.3 | 16.3 | 15 | 13.2 | 辽人社〔2019〕74号 |
2018/01/01 | 1620 | 1420 | 1300 | 1120 | 16 | 14 | 11.8 | 10.6 | 辽人社〔2017〕235号 |
2016/01/01 | 1530 | 1320 | 1200 | 1020 | 15 | 13 | 10.8 | 9.5 | 辽人社〔2015〕32号 |
地方政策法规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案例
(2021)辽01民终13048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其中,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均由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构成,即劳动者有义务负担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当地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了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因此可能存在劳动者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情形,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1)辽02民终6201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如何计算,即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应否计入个人月工资中。本案上诉人庞永民对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劳动者个人也有缴纳的义务。对于个人承担部分,用人单位有代为扣缴的义务,而非代为负担的义务,因此个人承担部分应当计入劳动者个人月工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