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
精简回答
一、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4月1日)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黑龙江省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执行,具体如下:
档次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实行地区 |
---|---|---|---|
1 | 1860 | 18 | 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 |
2 | 1610 | 14 | 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 |
3 | 1450 | 13 | 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 |
备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为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剔除项
根据《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下列收入和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加点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非工资性保险、福利待遇;
- 国家和省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黑龙江省省一级的法规政策并未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10月13日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解读中提出“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黑龙省司法机构与人社部门的观点保持一致,即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比如:(2018)黑01民终2519号、(2022)黑06民终165号、(2016)黑10民终396号。)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历史记录
提请注意,各档次对应的实行地区会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变化而调整,如需了解具体实行地区在过往调整期间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请根据列表中的文号查询对应期间的详细列表。
执行日期 | 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 文号 |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
2021/04/01 | 1860 | 1610 | 1450 | 18 | 14 | 13 | 黑政规[2021]2号 | ||||
2017/10/01 | 1680 | 1450 | 1270 | 16 | 13 | 12 | 黑政规〔2017〕30号 | ||||
2015/10/01 | 1480 | 1450 | 1270 | 1120 | 1030 | 14.2 | 14 | 11.5 | 10.8 | 10 | 黑政明传〔2015〕3号 |
地方政策法规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 《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策·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大庆市区月最低工资调至1450元 四县调整为1030元”
地方案例
(2022)黑06民终165号
【裁判观点摘要】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陈述能够确定程志红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其中包括已支付的延时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数额)和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数额,故一审法院参照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以及加班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文件精神,确定程志红2017年1月、2020年1月、3月实发工资加上程志红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再剔除已支付的延时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后的数额均低于大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无不当。
(2018)黑01民终2519号
【裁判观点摘要】在本案中,自2006年5月起,张培楠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东北泵业公司应当支付张培楠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东北泵业公司每月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数额-张培楠应领工资(包含浮动补贴)-张培楠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张培楠因缺勤应扣除工资。
(2016)黑10民终396号
【裁判观点摘要】《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自2004年3月1之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其工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