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就保密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实务概况
实务概况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精简回答
各地司法实践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就仅违反保密义务之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有不同的口径,大部分地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服务期、违反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不认可此类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就劳动者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参考实务: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失赔偿?)。比如,在上海和浙江宁波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口径下,用人单位和员工就员工仅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约定无效,相关案例摘要如下:
法院 | 案号 | 裁判摘要 |
---|---|---|
上海高院 |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0号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竞业限制约定及服务期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海一中院 | (2020)沪01民终4577号 | 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即除了该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宁波中院 | (2020)浙02民终222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服务期、违反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若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保密义务、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
但是,也有少部分地区在个别案例中支持此类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比如,在广东省曾有以下判例:
法院 | 案号 | 裁判摘要 |
---|---|---|
广东省高院 | (2018)粤民申659号 | 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保密违约金条款,并据此主张违约金,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员工违反上述约定,私自复制、储存企业商业秘密构成违约,根据企业保密条款的约定,企业就可以主张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支付违约金。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