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就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员工的新用人单位主张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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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22

精简回答

依据责任来源,连带责任分为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在竞业限制案件中,新用人单位客观上不可能与原用人单位及员工约定连带责任,因此不存在约定连带责任。另外,在劳动争议项下,用人单位与员工承担法定连带责任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之情形(参考观点:黄祥青:《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第291页),因此竞业限制纠纷也并不适用法定连带责任。

依据连带责任内容,连带责任亦分为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在劳动争议项下的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的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及法人独立性,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主张新用人单位的违约连带责任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离职员工不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且很可能与新用人单位共同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用人单位宜另案向员工及其新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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