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定期告知就业情况?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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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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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式:
最近审阅日期:2022.11.22

精简回答

可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先与员工约定该等告知义务,而是在员工离职后再要求其提供就业情况,离职员工极可能不配合告知,一是怠于告知(觉得麻烦);二是受制于员工与新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怕惹麻烦),届时反而让用人单位陷入尴尬的境地。

因此,建议在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行中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约定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周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支付竞业限制的时间和周期来约定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周期,比如:如果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号支付上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约定员工应在离职后的每月25号告知当月就业情况。

2.明确约定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包括承诺的方式和提供材料的方式):

(1) 承诺的内容包括:是否就业(或创业)、新用人单位(或自营业务)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

(2) 提供材料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和录用函(可以允许遮去劳动报酬和福利,但应当保留新用人单位的名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任命函、本人名片、社保缴费记录、个税申报记录、新用人单位联系人名片等。

3. 明确约定员工违反告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1)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包括拒绝告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

(2) 鉴于违反告知义务不一定意味着员工实质性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建议将违反告知义务的违约责任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分开约定,细化约定员工的赔偿责任,包括用人单位因此付出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4. 在员工离职后定期通知员工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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