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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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22

精简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下的竞业限制问题。经检索类案,多地法院均肯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比如(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1号、(2016)沪01民终10298号、(2019)京03民终5200号、(2020)晋01民终5651号等。类案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在劳务派遣这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故两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创设目的。

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确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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