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务概况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实务主题: >
适用主体:
用工方式:
最近审阅日期:2024.06.26

精简回答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不必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用工单位退回员工的事由区分。

一、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退回员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述情形具体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情形 法律依据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5)劳动者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二、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二条退回员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以下四种情形也可以退回员工。但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员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情形 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2)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员工重新派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相关实务问题

加入备忘录
提示信息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