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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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不必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用工单位退回员工的事由区分。
一、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退回员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述情形具体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情形 | 法律依据 |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5)劳动者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二、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二条退回员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以下四种情形也可以退回员工。但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员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情形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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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2)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
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员工重新派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