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支付,或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已经包含在工资、奖金、津贴或其他福利待遇中?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时表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大部分地区的裁审意见中也不支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劳动报酬一起发放,广东、新疆、天津、深圳等地就明确规定不支持此种做法,北京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而江苏等个别地区有条件的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劳动报酬一起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地区 | 摘要 | 法律法规 |
---|---|---|
广东 |
【不支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1条 |
深圳 |
【不支持】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8条 |
天津 |
【不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九条 |
新疆 |
【不支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 |
《新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
江苏 |
【支持】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1条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1条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8条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九条
- 《新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