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能否期满终止?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但是,对于该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北京市等大部分地区:不能期满终止
在北京地等大部分地区,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期满终止,但是,认为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且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上海市等少部分地区:可以期满终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沪高法〔2009〕73号】:“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全国性政策法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48条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沪高法〔200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