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能否向用人单位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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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4.04.09

精简回答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各地司法实践对于职业病病人是否能兼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类:

1. 职业病病人仅可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不可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持此类观点的裁判机构(比如上海地区的部分裁判机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依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2.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之后,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重复的部分应予扣减

持此类观点的裁判机构(比如北京地区的部分裁判机构、广东地区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并没有排除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费用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权利。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应理解为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之后,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但是,提请注意,持此类观点的司法机构在以下问题也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1) 劳动者可以获赔人身损害赔偿项下的哪些项目;

(2)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相同的项目(比如医疗费),是排除享有整个项目,还是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3) 在无法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伤残等级评价的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等级能否作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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